HAD 102-10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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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1.36 |
页数: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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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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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本导则是我国核安全法规的一部分,是对《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D102,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部分的说明和补充,本号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木导则相等,.的安全水平并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保护系统是探测电厂偏离可接受状态笄发出指令维持安全的安全系统,- 设置保护素统的目的为:当控制系统不能维持电厂变量在容许值以内时,用,来维持安全。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是由于控制系统内部已发生故障,或由于发,生某种事件使过程变量变化太快而控制费统来不及动作,或由于安全重要物项,的某蒋故障而引起。’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作出迅速和果断的动作,防止这种情,况发展成为一种危险。 -,‘通常,特定情况要求的动作,即特定情况所规定的安全任务,需要电厂许多,物项协调地投入运行。保护系统要与安全驱动系统和安全系统辅助设施一起,完,成必要的所有安全任务。为完成一项安全任务所需要的从敏感元件至被驱动设,备的所有电厂物项,在本导则中称为一个安全组合。.,保护系统监测有关的电厂变量。这些变量可能是过程变量;如中子注量率,(通量)或冷却剂温度和压力;也可能是预计运行事件或事故工况下特有的变量,如过程变量的变化率、环境湿度、设备位置的变化,或犒射水平。被测的电厂变,量,不诒是单个还是所选的组合,都必须能探测到要求执行安全任务的所有状,况。按照通常的惯例,保护系统的界限是到安全驱动系统输入端和安全系统辅助,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 1139,设施输入端为止,当某一电厂变量达到预定值即整定点时,就触发保护动作。对保护系统的要,求是:,(1)探测电厂变量已达到整定点;,(2)判明需要保护的状况;,(3)按正确的次序触发相应安全任务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动作,包括保护系统,本身、安全驱动系统和安全系统辅助设施的动作; ,(4)监测电厂变量并向运行人员显示其数值,供手动启动保护动作之用,总的要求(即可靠地完成安全任务3可能会受到与保护系统相互作用的那,些系统的不利影响。本导则规定了保护系统的特殊役计原则及若干特殊设计要,求。根据需要,它也讨论了与保护系统有相互作用的那些系统.规定了可用于安,全驱动系统、安全系统辅助设施以及蚁表和控制系统的若干设计原则和设计要,求。图1说明了保护系统的范围,指明在哪些领域内本导则提出详细的要求,在,我些领域内只提出部分要求,1.1保护系统的目的,根据《规定》保护系统的设计必须耨足下列要求:,(1)能自动触发有关系统(需要时包括停堆系统)动作,以保症发生预计运,行事件时运行工况不超过规定的设计限值;,(2)能检测事故工况并触发为减轻事故工况后果的系统动作;,(3)能抑制控制系统的不安全动作,《规定》明确对于下列安全功能,要求保护系统具有触发安全动作的能力,(括弧中列出《规定》中的相应章节):,C1)反应堆的安全停堆(4. 4节);,(2)在所有的运行工况下,维持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在设计限值以内(6」,节);,(3)在预计运行事件及事故工况期间排出余热(6.5节);,(4)通过安全系统辅助设施触发任何必要的安全动作(2.12节和第7章3,要求保护系统具有触发安全动作能力的另一些安全功能,可应用于特定的,电厂中,这要在它的设计基准中加以说明,例如:,C5)在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堆芯的应急冷却(6.6节和6.7节);,(6)在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反应堆安全壳的隔离(8,3节和8.6节);,⑺ 在事故后,反应堆安全壳压力和温度的降低(8.9节);,1140 核动力厂系统,(8)安全壳内大气的净化(8. 10节);,(9)放射性废物排出流的隔离(9. 4节和9. 5节);,(10)气载放射性物质的控制,包括它进入任何必要的运行区和外逸到环境,的控制,丒 1.2范围,本安全导则扩大了《规定》第5章保护系统的内容。所涉及的题目和章节如,下:,(1)保护系统的范围(第2章);,(2)为制定保护系统性能要求①所需要的设计基推资料(第4章);,(3)可靠性要求(第5和第6章); ",(4)设计原则和要求(第3和第7章);,(5)与保护系统有关的监测仪器仪表,包括运行人员赖以手动触发保护动件,的特定信息显示器的设计原则(第8章);' .,(6)对于安全驱动系统和安全系统辅助设施,为保证它们送到同保护系统一,致这一要求范围内所需的设计原则和要求(第9章);,(7)为保证设计适合所需要的验证步骤(第1。章八,(8)系线的最终文件编制(第11章),本导则的要求可用于各种类型的保护系统设备,其规定对以硬件和软件为,基础的系统同样适用,例如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保护系统设计,本导则也讨论了辅助控制点的规定(7. 8. 3和8. 6节),本导则不包括执行安全动作的自驱动的机械设备,例如自驱动的卸压阀。除,了为保证与保护系统一致所需要的要求以外,本导则既不包括安全驱动系统或,安全系统辅助设施的详细要求,也不包.括安全重要的仪表和控制系统的某些方,面要求。后者在安全导则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的仪表和控制系统》中,堤出了相应的要求.应急电源(包括电缆和布线的分隔)的有关规定资料见安全,导则HAD1Q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① 此处性能包括例如精确度、稳定性、响应速度、工作范围、与输出或输入/输出比,值等技术参数,这些参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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